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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文/汽車貸款新華社圖/東方IC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對外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旨在加大保護消費者權住商不動產益力度,統一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據瞭解,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中社會關註度高、涉及範圍廣的案件類型。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呈小幅上升趨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九份民宿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這些行為給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製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同時引發法律上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雖然對不法行為人系統傢俱進行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能收到積極效果,但並不能代替民事處理,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的情況增多。”
  司法解釋對如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明信用貸款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購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諸多司法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司法解釋使現行法律規範更加嚴密,為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更全面和嚴格的保護。它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傾斜性保護,在民事責任認定規則、侵權責任主體範圍和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專門規定,為受害消費者提供了更便利和有效的救濟渠道。
  司法解釋明確了“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其中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為遏制食品認證機構進行虛假認證,規定“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四大看點
  1
  “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
  在最高法院9日公佈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購買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買者退貨並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
  司法解釋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2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
  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司法解釋規定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瞭解食品、藥品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那麼“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3
  贈品侵權商家擔責“沒商量”
  “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在市場競爭中,商家經常通過贈送禮品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
  司法解釋規定
  “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因此司法解釋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4
  電商放任售假責任“連坐”
  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司法解釋規定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這樣規定一方面適度分擔了行政監管機關的執法壓力,督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商戶行為進行適當監管;另一方面也給廣大網購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畢竟相較於向網絡上的侵權商戶索賠,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是更為現實的選擇。”王利明說。  (原標題:消費者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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